申请人:天津异乡好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34663号“异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38454A号商标、第22941702号商标、第32829476号商标、第515716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异乡”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异乡村”、引证商标二“异乡记”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寄宿处预订、旅馆预订、预订临时住所、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寄宿处预订、旅馆预订、预订临时住所、旅游房屋出租、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