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49955号“自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显著性,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自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不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