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幸药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18869号“by clever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9535号图形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10199A号商标、第15131311号商标、第9008470号商标、第3728294号商标、第3728292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