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美德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77784号“猫头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71618号“猫头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第31239560号“OWL及图”商标、第30233879号“猫投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仅在部分服务上产生近似,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服务项目上的驳回决定无异议。申请人请求在“资本投资;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提供保险信息;担保;信托;金融管理;金融信息;证券交易行情”服务上通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称对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服务项目上的驳回决定无异议,故我局视为其放弃该服务。
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注销(见1766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提供保险信息;担保;信托;金融管理;金融信息;证券交易行情”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提供保险信息;担保;信托;金融管理;金融信息;证券交易行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