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乔木丁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35687号“乔木丁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细设计而成,经过申请人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75414号“乔治丁丁 George Ding 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同时,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乔木丁丁”,引证商标为“乔治丁丁 George Ding Ding”,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