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建国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磐哒知识产权代理(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99408号“金元宝大五金伟星 JINYUANBAODAWUJINWEI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29927、35429928号“伟星 SPVCM”商标、第5349883号“伟星”商标、第3180163、1692871号“伟星 WEIXING及图”商标、第51882082、1045216号“伟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组成、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根本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在实际市场活动中,不会也不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雨水管;石膏板;大理石;木地板;瓷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七核定使用的“半成品木材;建筑用砂石;石膏;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用塑料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管道用非金属接头;非金属软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金元宝大五金伟星 JINYUANBAODAWUJINWEIXING”,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