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协恒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26405号“阿布一德 爸爸做的奶食品 DAD’S MILK 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936号“DA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