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博海诚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67018号“CC TY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7449号“大众汽车 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22855号“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03671号“CV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7103号“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97289号“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027445号“大众汽车舒适型轿跑车 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辆用轮胎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英文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