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造极智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78754号“ACME iCONTRO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6438号商标、第868168号商标、第1992628号商标、第1915656号商标、第5289123号商标、第6140441号商标、第6626976号商标、第197065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六期满未续展已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数字温控器;传感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量仪表;数字温控器;传感器;火灾探测器”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量仪表;数字温控器;传感器;火灾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