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运通市场及发展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91777号“美国运通追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美国公司,申请商标中“美国”仅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美國運通”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已被美国商标局核准并公告,申请人也早已在美国取得数件“AMERICAN EXPRESS”商标的注册,足以证明美国政府同意申请人使用其国名作为商标的一部分。申请人在中国已在第36类服务取得“美国运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的“AMERICAN EXPRESS”商标档案、中国商标网打印的申请人“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商标档案、申请人排名情况、申请人“美國運通”商标注册证公证认证件(原件)等证据(光盘)。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了“美國運通”商标美国注册证公证认证件,该商标注册证显示商标注册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第36类、第41类商品及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国运通追梦”中“美国”为外国国家名称,申请商标构成与美国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虽然申请人提交了美国专利局出具的“美國運通”商标注册证公证认证件,但上述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不能当然证明美国政府同意申请人将“美国运通追梦”作为商标在我国注册,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