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唐辛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82472号“ZZ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659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准备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决定放弃“医用指套;出牙咬环;医用冰袋枕;支撑绷带;羊肠线;奶嘴;医用冰袋;医用冰袋托;避孕用具;睡眠用耳塞;隔音用耳塞(非医用);医疗器械和仪器;家用电动按摩装置;医用手套;尿壶(医用);卧床病人用便盆;挖耳勺;医用卫生口罩;奶瓶;奶瓶阀;奶瓶用奶嘴;吸奶器;性爱娃娃;性玩具;人造材料制人工耳蜗;耳蜗植入物;假肢;由人造材料组成的外科移植物;按摩器械;婴儿用安抚奶嘴;医用滴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22721467号商标、第423779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医用指套;出牙咬环;医用冰袋枕;支撑绷带;羊肠线;奶嘴;医用冰袋;医用冰袋托;避孕用具;睡眠用耳塞;隔音用耳塞(非医用);医疗器械和仪器;家用电动按摩装置;医用手套;尿壶(医用);卧床病人用便盆;挖耳勺;医用卫生口罩;奶瓶;奶瓶阀;奶瓶用奶嘴;吸奶器;性爱娃娃;性玩具;人造材料制人工耳蜗;耳蜗植入物;假肢;由人造材料组成的外科移植物;按摩器械;婴儿用安抚奶嘴;医用滴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除上述放弃商品以外的“口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放弃商品以外的“口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