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树数愈疾医疗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24704号“术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含义,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术愈”查询结果、相关判决、类似情形已注册商标、申请人信息、官网及所属集团信息、“术愈”等商标宣传材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作为从事医疗行业的企业,其营业范围涉及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等领域,申请注册的“术愈”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