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甄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39889号“MINI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是“小视科技”对应英文。“MINIVISION”并非英文固定词汇或行业内约定俗成的术语词汇,没有特定含义,并非仅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情况、资质、荣誉证明、获得领导视察、申请商标使用、销售、宣传、荣誉、媒体报道、翻译结果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MINIVISION”可译为“迷你视频”,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其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