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370871号“张兵兵 火锅牛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张兵兵 火锅牛油及图 53370871

阅读:48962 2022-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航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70871号“张兵兵 火锅牛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的创始人“张泽兵”演化而来,与烈士无关。经查…

  申请人:四川航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70871号“张兵兵 火锅牛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的创始人“张泽兵”演化而来,与烈士无关。经查询,已有包含烈士姓名或“牛油”要素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荣誉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火锅牛油”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食用油脂;食用油”以外的商品,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张兵兵”为我国烈士姓名,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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