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潇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49428号“张玉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时代楷模“张玉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张玉滚”可识别为自然人姓名,申请人非张玉滚本人,也未取得其相关授权,其申请注册“张玉滚”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