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育碧娱乐软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47576号“RIDERS REPUBL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英文“REPUBLIC”没有不良影响,包含“REPUBLIC”的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游戏资讯、百度搜索结果、游戏网络报道、商标档案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REPUBLIC”可译为“共和国”,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