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作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特讯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887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51540号“皓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8279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9876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引证商标一、三状态信息、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在技术项目研究等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在技术项目研究等复审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其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地图绘制服务项目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工程绘图等服务项目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生物学研究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生物学研究以外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工程绘图等服务项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生物学研究以外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在生物学研究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除生物学研究以外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学研究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