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597130号“埃克斯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埃克斯星 57597130

阅读:171695 2022-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埃克斯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锵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97130号“埃克斯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既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同时又是申请人“VXPE”品牌的中文名称,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

  申请人:埃克斯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锵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97130号“埃克斯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既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同时又是申请人“VXPE”品牌的中文名称,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46280号“埃克斯”商标、第22538144号“埃克斯 AIX AR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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