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宝月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709555号“九森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471823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