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凌润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92303号“甘福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32175号“甘福园”商标、第20114863号“甘福源GANFUY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恶意,且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被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予以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腌制水果;木耳;干食用菌”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述恶意的主张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腌制水果;木耳;干食用菌”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