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阿萨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73806号“阿萨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06365号“阿萨姆Assam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8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