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801945号“REGINA ELECTRONIC 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GINA ELECTRONIC RE 50801945

阅读:108212 2022-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尹纳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01945号“REGINA ELECTRONIC 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1156号“女王”商标、第21532365号“REGI…

  申请人:瑞尹纳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01945号“REGINA ELECTRONIC 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1156号“女王”商标、第21532365号“REGINA”商标、第50250512号“芮佳科技 REGINA”商标、第19655255号“REGIN”商标、第31765080号“REGINAG”商标、第8724023号“RETINA”商标、第13864665号“RE RUI EN IMPORTS”商标、第49124633号“REGINE SWITZER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八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两份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EGINA”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E”与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E”文字构成相同,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0801945号“REGINA ELECTRONIC 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GINA ELECTRONIC RE 508019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0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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