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跃医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上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30529号“孕医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身开发产品主要运用于“孕妇”产检医疗服务方面,实现链接患者与医生智能化数据服务,申请商标为抽象臆造词,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第36090440号“孕医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已无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于2021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新的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孕医通”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