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壹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领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72809号“壹坤集团 YIKU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76626号“坤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位于不同地区,且行业不同,不存在竞争的情况,二者消费群体也不同,故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设计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壹坤”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投资咨询、代管产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