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72824号“马小毛里脊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马小毛里脊肉 57872824

阅读:188984 2022-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马小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2824号“马小毛里脊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24929号“马小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驳回。…

  申请人:上海马小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2824号“马小毛里脊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24929号“马小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并无任何的不良影响。申请人已在第43、35类上申请注册了“马小毛里”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1年10月12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之“马小毛”,为我国烈士姓名,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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