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43865号“国安足球俱乐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969号“国安”商标、第7636472号“国安”商标、第15493931号“国安府 GUO AN MANS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未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疗养院、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国安足球俱乐部”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国安”,含义存在关联,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