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格蒂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慧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98870号“LIV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LIVRE”商标在先权利人。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04914号商标、第323287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异议程序中准予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钓鱼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造钓鱼饵、钓鱼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