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106296号“良固阀门CHL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良固阀门CHLG 55106296

阅读:187942 2022-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06296号“良固阀门CHL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85630号“良固工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9575497号“CHLC”…

  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06296号“良固阀门CHL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85630号“良固工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9575497号“CHL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同意驳回申请商标在钢丝、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注册。虽申请商标与第44658399号“雷骋阀门 CHL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但申请人对“CHLG”商标已在先使用,引证商标三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94716号“CH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375113号“CH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385732号“CH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至六为申请在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同意驳回申请商标在钢丝、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在钢丝、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注册我局继续予以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除钢丝、金属锁(非电)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钢丝、金属锁(非电)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钢丝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良固阀门”与引证商标一“良固工法”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HLG”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HLC”,引证商标四至六“CHLG”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除钢丝、金属锁(非电)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

本文《关于第55106296号“良固阀门CHL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良固阀门CHLG 551062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9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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