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库特沃夫博士有限及两合公司;奥古斯特·沃夫博士制药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惠珍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30日对第25055175号“库特沃夫博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27日第1781期《商标公告》,本案的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