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彼隆奶酪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68795号“洛克福蝴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法国知名奶酪生产商,也是世界三大蓝霉干酪之一法国ROQUEFORT/洛克福奶酪的七家厂商之一。申请人已经取得洛克福总联合会秘书长出具的证明函,证明申请人具备ROQUEFORT/洛克福奶酪生产资格。“洛克福”指申请商标产品“ROQUEFORT”,“蝴蝶”是申请人法文字号“PAPILLON”的中文翻译。申请商标指示了商品来源,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维基百科关于ROQUEFORT奶酪的介绍及翻译;
2、欧盟委员会关于“洛克福”原产地保护实施决议及中文摘译;
3、法国奶酪指南网站关于洛克福奶酪的介绍及翻译;
4、洛克福奶酪相关报道及其中文翻译;
5、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63号公告;
6、国际注册商标档案;
7、洛克福总联合会官网相关页面;
8、申请人介绍、相关报道及其翻译;
9、洛克福总联合会官方网站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翻译;
10、洛克福总联合会秘书长签署证明函公证认证件(原件)。
经复审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ROQUEFORT”是由CONFEDERATION GENERALE DES PRODUCTEURS DE LAIT DE BREBIS ET DES INDUSTRIELS DE ROQUEFORT,ASSOCIATION PROFESSIONNELLE(LOI DU 21/3/1884)在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同时“ROQUEFORT/洛克福奶酪”也是在中国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为洛克福奶酪运营商之一,在“奶酪”商品上申请注册“洛克福蝴蝶”商标,应不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源等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