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翌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60210号“E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3546号商标、第7307146号商标、第568319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于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经图形化设计的字母“ESUN”,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