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857184号“喜乐新生 NEW BO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26741号商标、第7785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