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94783号“HTTP://WWW.LZBANK.COM.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字号以及门户网站独创的商业标识,且早期已获得商标权,是在先商标权的合理性延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域名备案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简单字母组成的网址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