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联家居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10062号“小蜂安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货运经纪;货物贮存;仓库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3396925号“小V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96928号“小V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96930号“小V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96934号“小V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396940号“小V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396949号“小V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396953号“小V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396954号“小V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412810号“小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货运经纪;货物贮存;仓库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三项服务上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使用的运送乘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