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莉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497018号“优一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材料,仅提交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书首页、法律依据、身份证复印件,未明确其复审理由及请求。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明确其复审理由及请求,故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