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树美日用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44499号“X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31066号“XC”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