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君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84811号“哲学阿米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95168号“阿米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391375号“阿米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哲学阿米巴”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