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欣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1765号“制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的本质作用。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制茧”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衬衫、羽绒服装等商品上,其文字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