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SSA ABLOY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8318号“YALE-TRUSTED EVERY 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2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18828号商标、第8295285号商标、第10674081号商标、第11296595号商标、第16324832号商标、第19929515号商标、第41660461号商标、第86258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18828号商标、第10674079号商标、第8625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九至十二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实际上为同一主体,不应成为在先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推板、安全拉杆(撑杆)、金属信箱、滚筒气缸、弹簧、金属器具、不属别类的所有上述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上述所有产品均由金属制或以金属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变更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九、十、十一、十二与申请商标为同一权利人,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推板、安全拉杆(撑杆)、金属信箱、滚筒气缸、弹簧、金属器具、不属别类的所有上述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上述所有产品均由金属制或以金属为主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门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八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除金属推板、安全拉杆(撑杆)、金属信箱、滚筒气缸、弹簧、金属器具、不属别类的所有上述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上述所有产品均由金属制或以金属为主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