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YROSCOPE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4690号“GLAN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74052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