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71955号“INSVU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SVUG 59271955

阅读:128281 2022-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灿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71955号“INSVU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50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

  申请人:泉州灿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71955号“INSVU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50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INSVUG”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INSVOG”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7日

本文《关于第59271955号“INSVU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NSVUG 592719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8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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