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82211号“4399 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98317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