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市双阳区甩湾子渔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永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26688号“甩湾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77234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