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鞠培训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22262号“官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3377号“官庄”商标、第57230499号“官庄糟坊”商标、第8671672号“老官庄”商标、第10325882号“老官庄”商标、第37159353号“官庄壹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之间能够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官庄”,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汤面;粉丝(条);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地瓜粉;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引证商标之间在类似商品上并存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