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三味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理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绍兴市三味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65766号“三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488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06月02日至2021年06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仅在豆腐制品等相关产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豆腐制品等相关产品上使用不能等同于在“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商品上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在“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2、三味臭豆腐专卖店图片及价格表;
3、三味甜面酱、三味鹰嘴豆酱等商品实物照片;
4、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局和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5、三味臭豆腐产品包装及宣传页;
6、产品销售发票及发票查验结果;
7、三味产品检验报告;
8、销售证明。
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与复审商标在“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商品上的使用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品在“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03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物蛋白;豆腐;豆腐制品;加工过的瓜子;五香豆;熟制豆;加工过的花生;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咸蛋;皮蛋”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7月27日。2021年06月0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复审商标在“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商品上进行撤销复审,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三味鹰嘴豆酱”照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使用时间,证明效力较弱;申请人提交证据1、2、4、5、6、7、8并未体现“鹰嘴豆酱”商品,其中体现的“甜面酱”商品与“鹰嘴豆酱”商品并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糊状山梨豆(鹰嘴豆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