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862083号“LA MARQUE legallais 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 MARQUE legallais 1及图 56862083

阅读:163441 2022-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乐凯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2083号“LA MARQUE legallais 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本案申请商标为基于第一申请的优先权申请,其优先权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第53604311号商标(…

  申请人:乐凯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2083号“LA MARQUE legallais 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本案申请商标为基于第一申请的优先权申请,其优先权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第536043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申请日为2021年2月5日,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晚于申请商标优先权日期,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本案审理之时,第81459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00343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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