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凯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2083号“LA MARQUE legallais 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本案申请商标为基于第一申请的优先权申请,其优先权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第536043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申请日为2021年2月5日,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晚于申请商标优先权日期,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本案审理之时,第81459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00343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