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67398号“清口说爱你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清口说爱你及图 37367398

阅读:102248 2022-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金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壹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东新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469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是一家以研发、制造、营销于一体…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金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壹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东新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469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是一家以研发、制造、营销于一体的一流现代化糖果企业,是目前国内专业的压片糖类产品生产企业之一。原异议人的第20391100号“都市牧场 清口说爱你”商标因缺乏商标的显著性被驳回,故被异议商标同样缺乏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清口说爱你”是原异议人独创并率先在糖果产品上使用的商标,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处于同一区域,属同一行业,双方商标完全相同,申请人构成明知原异议人商标存在而恶意抢注的行为。申请人的抢注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直接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不正当申请商标的行为,破坏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损害原异议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其他商标驳回通知书;

  2、“清口说爱你”作品登记证书;

  3、原异议人参展照片、参展协议及汇款凭证公证书;

  4、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清口说爱你”指定使用于第5类“洋参冲剂;维生素制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药制糖果”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的第20391100号“都市牧场清口说爱你”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核准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但经查,申请人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八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在异议审查中被我局驳回或已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人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释,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商业经营的需求。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容易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367398号“清口说爱你”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广东老字号企业,使用“金德福”历史老品牌系列食品,为消费者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经长期使用,为公众熟知,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标识,是随企业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的实际需要申请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洋参冲剂等商品上,于2019年8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

  2、原异议人引证的第20391100号“都市牧场 清口说爱你”商标在注册申请中决定予以驳回。

  3、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共952件商标,其中包括“阿里巴巴商城”商标、“金德福阿里巴巴”商标、“金德福旺仔”商标、“金德福旺旺”商标、“营养快线”商标、“金德福营养快线”商标、“金德福淘宝商城”商标、“金德福淘宝”商标、“金德福阿里巴巴商城”商标、“金德福美心”商标、“芝士涨啦”商标、“杨府大院”商标等,抄袭、摹仿他人的“阿里巴巴”、“淘宝”、”旺旺”、“旺仔”、“美心”、“乔府大院”、“营养快线”、“涨芝士啦”等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提出异议申请。

  4、申请人名下的第36427345号“清口说爱你SAY I LOVE YOU”商标、第37340816号“清口说爱你”商标、第37347773号“清口说爱你”商标、第40174868号“清口说爱你”商标等多件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审理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称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不正当申请商标的行为,破坏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可以将此归纳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整范围内。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原异议人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申请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其提交了登记日期为2017年8月8日的作品登记证书。但是,我国著作权登记机关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故著作权登记证书这一证据对于登记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登记的主体是否系著作权人以及自述的作品完成时间,并无当然的证明力,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仍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文字及心形图形组合整体缺乏独创性,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名下共有9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阿里巴巴商城”、“金德福阿里巴巴”、“金德福阿里巴巴商城”“金德福淘宝商城”、“金德福淘宝”、“金德福旺仔”、“金德福旺旺”、“金德福美心”、“杨府大院”、“金德福营养快线”、“芝士涨啦”等商标,抄袭、摹仿了他人在先的“阿里巴巴”、“淘宝”、”旺旺”、“旺仔”、“美心”、“乔府大院”、“营养快线”、“涨芝士啦”等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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