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英维沃联盟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体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36761号“INVIVOBI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805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体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体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英维沃联盟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英维沃联盟的撤销申请,第21936761号第44类“INVIVOBIO”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主要网络服务商进行搜索,查询近三年有关的行业杂志、报刊及相关展览信息及走访了北京的服务商城,并询问了有关销售人员,未发现复审商标经过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主要从事生物医药产品的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生物医药产品的销售,其昭泰免疫缺陷小鼠和人源化肝脏小鼠的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打破了美国、日本对我国的技术封锁和垄断销售。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用于生物医药领域的核心商标,从核准注册至今经过连续使用。被申请人在其销售商城上的主要产品“NSI小鼠”上使用的复审商标。被申请人销售的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动物,而是携带特定病毒、特定细胞、缺少部分基因或注射了相应试剂后的活体实验 。其他主体在采购平台上下单后,被申请人为其提供的是包括“药品、细胞、病毒”的培养、制造、加工、“动物养殖、医疗辅助、兽医辅助、医药咨询(如药剂的使用剂量)”的长期服务在内的一系列服务。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销售商城及销售商品信息;
2、2018年-2021年线上销售记录截图;
3、2018年-2021年销售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实际经营项目为“NSI小鼠”和“小鼠饲养”,与提供发票中描述不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经过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被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的商标档案、互联网关于“医疗辅助服务”介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被申请人资质查询。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44类医疗诊所服务、动物养殖、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上,于2018年1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锐竞采购平台”销售“NSI小鼠”页面显示有“深圳市体内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已入驻供应商”相关被申请人信息,订单号为DC201906065550401,2019年6月6日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线上订单中显示有复审商标及“小鼠饲养”服务,被申请人后附了上述订单相应金额的发票,用以证明上述交易予以真实履行。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动物养殖”服务上经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动用养殖”服务以及与之类似的“兽医辅助;动物清洁;人工授精(替动物)”服务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医药咨询;治疗服务;健康咨询;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经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动物养殖;兽医辅助;动物清洁;人工授精(替动物)”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