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27007号“优居兔 ujutu.co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居兔 ujutu.com 36327007

阅读:52412 2022-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智通山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6日对第36327007号“优居兔 ujutu.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爱居兔”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建立…

  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智通山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6日对第36327007号“优居兔 ujutu.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爱居兔”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153708号“爱居兔 Eit∫too H及图”商标、第28867889号“爱居兔 EICHITOO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2、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在多个类别上将“优居兔”申请注册商标,具有傍名牌、搭顺风车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产生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站及网络平台截图;

  2、引证商标注册资料;

  3、服装加盟合同、发票;

  4、采购合同、发票;

  5、广告合同、发票;

  6、广告杂志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具;木或塑料梯;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窗用非金属附件;枕头;镜子(玻璃镜);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木制或塑料制箱;竹木工艺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家具门;枕头;镜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申请书首页列有第18683644号“爱居兔 Eichitoo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衣架;塑料包装容器;枕头;室内百叶帘”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木制或塑料制箱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读文字“优居兔”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读文字“爱居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及事实均指向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本案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此外,申请人亦未明确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损害。因此,我局对其有关理由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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