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小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6日对第39975373号“萌居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153684号“爱居兔”商标、第19300648号“爱居兔 EICHT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系抄袭、复制、摹仿申请人已注册在先的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相关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爱居兔”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其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站及网络平台截图;
2、广告宣传合同、发票;
3、杂志广告图片;
4、加盟合同、发票;
5、 采购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裤子;运动衫;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羽绒服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申请书首页列有第25110064号“爱居兔 EICHITOO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运动衫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萌居兔”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读文字“爱居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适用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及事实均指向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本案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此外,申请人亦未明确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损害。因此,我局对其有关理由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但并未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